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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强与逯群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逯群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65号原告李强,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电白县,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717。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娜,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逯群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418。原告李强诉被告逯群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均涛、被告逯群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示一份2013年6月25日的《借据》,声称原告尚有借款未还。因原、被告之间此前多次借款,信赖被告出示的《借据》的真实性,因此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后经原告与家人核实,家人李高飞、李联辉并未向被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出示的《借据》系伪造的。另外原告通过银行无卡存款方式向被告支付了69500元,经核实并无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9500元。原告李强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借据及收条;2.无卡存款单(八张)。被告逯群星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诉称,原告基于信赖,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并通过银行无卡存款的方式支付了69500元。经原告与家人核实,被告出示的《借据》系伪造的,由此,要求被告承担返还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借据》的真实性。被告认为《借据》是真实的,借款人是原告、原告的妻子周亚群、原告的两个儿子李高飞、李耿辉,《借据》上有原告及其家人的签字按指印。鉴于提供关键证据《借据》的一方是原告,是原告认为《借据》是伪造的,原告有义务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借据》的真实性,或者通过专门机构鉴定其真实性。现仅凭原告与家人的核实就认为《借据》系伪造的,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不存在多支付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为了支持原告经营,多次借款给原告,原告总是拖欠不予还款。为此,被告及家人曾起诉原告,法院判决原告及其家人偿还葛秀(被告前妻)、逯鑫宇(被告儿子)借款人民币11.6万元及利息,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12月15日,原告曾向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总欠被告20万元,保证于2014年12月22日还3万元,2万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还,余款再协商。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证明原告不存在多支付被告借款的事实。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就本次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原告当时因欠空调款被人追债,于是向被告借款偿还相关购买空调的费用。被告借款给原告后,他却迟迟不还款,经多次依凭证催促还款后,原告分批次还款。当款项结清后,被告已把借据原件归还给原告,且双方一致认同款项已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解除,说明原告赖以起诉的《借据》已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借据》在原告身上两年多时间,原告有充分时间更改借据内容伪造借据。如今在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后超过两年时间,原告却无理地认定当时归还的《借据》是伪造的。既然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借据》已失效,说明原告的起诉理由不合法不正当,被告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四、本案关键证据《收条》不符合常理。1、原告应当说明被告在何时何地收取了原告的人民币五万元;2、原告以前均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这次突然是数额较大的人民币五万元,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2014年4月16日前从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取人民币五万元的事实;3、整个收条均不是被告所写,原告应当指出是何人所写。4收条的字句不通畅,使普通人都能产生歧义。里面的内容“本借条原件2013年6月25日逯群星收到李强人民币伍万元正。”是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收到原告五万元,而《借据》本身是2013年6月25日的,显然不符合常理。5、被告退休前是国家处级干部,为人正派,在原告经济困难的时候帮扶他全家,现在债权债务关系早已结清,原告真是忘恩负义。被告在身体严重生病的情况下,还要应对原告不择手段的无理诉讼,真是恩将仇报。原告租铺位、装修、拿货、借人家钱不还,连卖房子的款都收了不给人家房子,受害人控告到法院和派出所,是被告想办法解救原告。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原告提供的农业银行转帐记录,证明转帐事实发生在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0月18日止。而原告起诉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起诉时间距转帐时间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原告起诉被告已不受法律保护。通过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频繁,原告通过银行无卡还款的方式支付还款本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不存在多支付被告借款的事实。综上,被告认为,仅凭《借据》而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认为是被告伪造的,显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被告逯群星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还款保证书;2.(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李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2013年6月25日的《借据》和一份2014年4月16日的《收条》,《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逯艳华、逯群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从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为期两个月,到期无任何理由铁定还款,否则以其家族资产作为抵押还款。”借款人为李强和周玉群,签名由李高飞和李耿辉代写。《收条》内容为:“本借条原件2013年6月25日逯群星收到李强人民币伍万元正,收款人逯群星。”周玉群为原告李强妻子,李高飞和李秋辉为李强儿子,逯艳华为被告逯群星女儿。原告称2014年4月16日被告逯群星持上述《借据》原件要求原告还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但事后经核实2013年6月25日原告及家人根本没有向被告借过款项,2013年6月25日《借据》是被告伪造的,因此被告收取原告5万元还款构成不当得利。被告逯群星承认收取原告5万元还款,但否认伪造了《借据》,也否认曾在《收条》上签名。2013年9月16日,原告李强向被告逯群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9分两次分别存入款项9800元和9700元;9月18日,李强又分两次向被告逯群星上述账户存入款项2万元(每次1万元);2013年10月17日,原告李强再向被告逯群星上述账户存入款项4万元(分四次存入,每次1万元)。原告称被告收取上述款项(共计79500元)也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一份存款凭条过于模糊,因此原告只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9500元。对此,被告逯群星称上述款项是原告向被告偿还的借款,并非不当得利。原告及其家人与被告、被告家人之间发生过多笔借贷关系。2014年4月16日,原告李强出具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2014年4月18日晚还20万元利息8000元。”2014年12月15日,原告李强又出具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总欠逯群星20万元,保证12月22日还3万元,余2万元1月10日前还。余款再协商。”另查明:逯群星前妻葛秀、逯群星儿子逯鑫宇因与李强、李高飞、周亚群、李耿辉发生借款纠纷,向本院起诉,要求李强、李高飞、周亚群、李耿辉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15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判决李强、李高飞、周亚群、李耿辉向葛秀、逯鑫宇偿还借款11.6万元及利息。该案中,逯群星为葛秀、逯鑫宇的委托代理人。本院认为:2014年4月16日,原告李强以偿还借款为名向被告逯群星支付人民币5万元,被告逯群星收到款项后将相应借据原件还回给原告李强。原、被告的做法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还款的一般惯例。原告李强在向被告偿还借款时,应当对借款事实有清楚的认知。被告逯群星将借据原件还给原告李强已经一年多,原告李强现在主张借据为被告伪造,借款事实没有发生,明显不合常理。而且被告逯群星也否认原告在本案中出示的2013年6月25日《借据》是被告当初还给原告的借据,因此也不能以该《借据》上李强、周玉群、李高飞、李耿辉等人的签名不真实而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李强主张2014年4月16日被告收取原告5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原告家人与被告、被告家人之间发生过多次借贷关系。2013年9月和10月,原告李强向被告逯群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款项,目的也是为了向被告逯群星偿还借款。2014年12月15日,原告李强出具《保证书》,确认欠被告逯群星借款20万元。而且,原告李强庭审时表示对于向被告逯群星的借款总额与还款总额均不清楚。换言之,原告李强至今对于是否尚欠被告逯群星借款未还并不清楚。在此情形下,原告李强主张2013年9月、10月向被告逯群星支付的69500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也依据不足,本院也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李强要求被告逯群星返还不当得利119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