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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吕新华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7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新华,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1983年1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新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书记员刘明骞到庭,被告人吕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10月间,沈某、施某1(该二人已判刑)等人多次在本市上城区西湖大道85号通润银座1716房间聚众赌博。10月13日,沈某等人怀疑参赌人员即被害人赵某、伏某在赌局中使诈,决定教训二被害人并让他们返还所赢钱款。当晚9时许,沈某纠集范某(已判刑),并由范某纠集被告人吕新华及史某、蒋某(该二人已判刑)等人赶到通润银座1716房间,将正在赌博的被害人赵某、伏某控制住,要求二人交出使诈工具。同时,沈某、施某1、范某、史某、蒋某及被告人吕新华等人先后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要求被害人赵某、伏某返还所赢钱款7万元并进行相应赔偿。后沈某等人实际从被害人处强行索要钱款共计12200元。因数额不够,沈某、范某及被告人吕新华等人将被害人赵某、伏某分别关押在通润银座908、923房间,要求被害人联系他人送钱过来。次日凌晨4时许,通润银座服务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解救二被害人时,被告人吕新华等人均已逃离。2015年9月1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吕新华主动到小营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伏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施某1、范某、史某、蒋某、缪某、方某、孟某、郑某1、郑某2、祝某、戴某、张某等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报告单,伤情检查单及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监控录像及截图,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华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新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新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