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黎茂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茂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253号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该公司职员。被告黎茂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黎茂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74元,减半收取5937元,由黎茂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婧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