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韦月娥与武贵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月娥,武贵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韦月娥,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武贵海,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韦月娥与被告武贵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月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贵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月娥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武贵海在原告经营的太原市万柏林区常青汽车修理厂修车,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保险费、修理费共计6800元。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支付原告3000元后剩余3800元。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800元。被告武贵海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武贵海驾驶丰田牌霸道汽车在原告经营的常青汽车修理厂修理车辆,修理完毕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修理费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保险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韦月娥修理费1000元、保险费5800元,一共6800元。武贵海2014.2.26号。”2014年2月28日下午被告在河龙湾给付原告3000元,还欠3800元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武贵海欠原告修理费1000元、保险费58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武贵海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贵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韦月娥欠款3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武贵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晓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