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燕玲,该公司销售总监。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8350357X2。法定代表人余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