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武汉立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立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68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立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沙帽镇育才路8号法定代表人:申永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28号。法定代表人:姚荣萍,总经理。本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武汉立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认为(2015)黄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立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案外人申永军所有的位于武昌区彭浏扬路228号金榜名苑2栋27层××号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第××号)、案外人周彬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团结新村38幢C7××号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武汉立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申永军所有的位于武昌区彭浏扬路228号金榜名苑2栋27层××号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第××号)、案外人周彬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团结新村38幢C7××号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虹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