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李琼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熊奇,官玉洁,李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4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负责人刘伶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奇,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官玉洁,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被执行人李琼华,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25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琼华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县西渡镇杨冲路201室土地面积96.52平方米(土地证号:国用(2014)第0619**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海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