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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薛珂与周家利、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珂,周家利,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84-2号申请人:薛珂,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周家利,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南首377号。本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沂南保字第78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周家利驾驶的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鲁L挂号车一辆及担保人孙恒民所有的鲁Q号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申请解除对以上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家利驾驶的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鲁L挂号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孙恒民所有的鲁Q号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文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