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薛珂与周家利、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珂,周家利,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84-2号申请人:薛珂,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周家利,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南首377号。本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沂南保字第78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周家利驾驶的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鲁L挂号车一辆及担保人孙恒民所有的鲁Q号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申请解除对以上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家利驾驶的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鲁L挂号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孙恒民所有的鲁Q号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文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