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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廷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35号罪犯王廷光,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秀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廷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5月15日、2014年6月18日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王廷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廷光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廷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