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执保2号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法定代表人:蒋彬,该××董事长。被申请人:廊坊市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少增,该××执行董事。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600万元银行存款、房产、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600万元银行存款、房产、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查封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