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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帅诉被告于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帅,于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曹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帅与被告于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