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帅诉被告于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帅,于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曹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帅与被告于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