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周某某,女,1963年1月29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枫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