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莱州市宏兴加油站与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宏兴加油站,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358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宏兴加油站。负责人:徐春杰,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镇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宏兴加油站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宏兴加油站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21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