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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庞某某、苏某犯诈骗终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苏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刑初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男,户籍地本市。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女,户籍地本市。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苏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庞某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苏某因其朋友被害人章某需购买劳力士手表,遂与男友被告人庞某某共谋,向章某虚构被告人庞某某系本市梅龙镇广场劳力士手表店高管,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其手表,从而骗取章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苏某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仿制的劳力士潜航者型绿盘手表,由被告人庞某某以人民币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章某。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已退赔章某人民币4.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钦某某、季某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款明细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劳力士(上海)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害人章某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庞某某、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亲属的协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庞某某、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