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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学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黄学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945号原告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沈仁国,经理。被告黄学利,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学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德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将自有的川R380**号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汽车购置税、上户、过户、年审、保险等手续,被告向原告每年缴纳服务费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不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可被告迟迟不理。被告的行为属违约,故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挂靠协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将自有的川R380**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并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汽车购置税、上户、过户、年审、保险等手续,挂靠期限为车辆报废为止,一方违约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3000–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车辆一直不参加保险,也不年检。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拒不将车辆参加年检,也不参加保险,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其行为致使双方协议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学利2015年5月8日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学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德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