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与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21号原告张××,农民。被告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