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亚与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张亚,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晓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诉被告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亚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马胜勤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