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6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春霞诉被告步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步玉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565号原告黄春霞。被告步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霞诉被告步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春霞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