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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刘满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刘满义,孙富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组织机构代码:80660314-2。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满义,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沽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富产,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满义、孙富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满义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