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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雷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雷某甲,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某某,湖南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胜富适用简易程序,由书记员王永杰担任本庭记录,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后经过自由恋爱,于当年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居期间于1992年6月11日生育一女雷某乙。1992年12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随着女儿的出生,家庭负担的加重,导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嫌弃原告无本事挣钱。2010年5月,双方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带着女儿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时间长达4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之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及家人的人口信息的事实;3、对廖某某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分居4年多的事实;4、对唐某某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分居4年多的事实;5、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的事实。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合的,婚后感情也很好。只是为了发展家庭经济,夫妻双方近年来均在外打工,正当经济条件越来越好时,原告受外面不良风气影响,思想上产生了变化,变得无家庭责任感,不管家庭生活。去年正月女儿脚跌伤,花去2万多元,今年7月又行内固定取出术,花费5000多元,答辩人举债为女儿治伤,原告却不闻不问,其令人心寒。从2010年开始,原告有了婚外情,并与她人生子。尽管如此,答辩人仍然愿意原谅原告,只要原告能回心转意,愿意与原告和好如初,共创美好幸福家园。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对雷某乙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开始感情很好,之后原告无家庭责任感,未尽丈夫及父亲责任,且在外有外遇之事实。证据的质证与认证:对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供的3、4、5号证据,被告认为与事实不符,双方在家打工不经常在一起是事实,但双方互有联系。本院对该证据原告欲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1号证,原告认为证人有偏见,证词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雷某乙是双方的女儿,与双方关系一样,但证明原告有外遇是听别人说的,属传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欲证明原告有外遇的内容不予认定,其他内容认定有效。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并于同年同居生活一起,同居期间于1992年6月11日生育一女雷某乙。于1992年12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开始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均在外打工,互相交流较少,使夫妻感情产生矛盾。2014年正月双方女儿跌伤脚,被告个人出资替女儿治伤,通知原告,原告拒绝承担医疗费用。2015年7月被告又出资为女儿行内固定取出术。两次花光被告的存款并向他人借款1.5万元。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不错,只是因为双方不在一起打工,双方沟通较少,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信任、理解对方,多换位思考,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家庭的稳定和谐,应判决不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雷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