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李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李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609号原告赵志强,男,汉族,察布查尔县霍尔乡布占村派出所民警,住察布查尔县。被告李焱,女,汉族,无业人员,住新疆察布查尔县佛尔尕善镇68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与被告李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布音吉 尔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