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邢台润岭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润岭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邢台润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赵顺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台润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邢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房地产一处,但由于没有意向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导致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786.36952万元抵偿债务,对于剩余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要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现朝执行员 宋纯宝执行员 王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