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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玉柱与被执行人任恒亮赔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柱,任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谢玉柱,男。被执行人任恒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任恒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恒亮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玉柱支付赔偿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任恒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恒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50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