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樊根与被告史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根,史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樊根,男委托代理人:曹保亮,男,住新绛县云水小区单元楼。被告:史曌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根与被告史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徐俊红审判员 张俊奇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