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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樊根与被告史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根,史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樊根,男委托代理人:曹保亮,男,住新绛县云水小区单元楼。被告:史曌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根与被告史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徐俊红审判员  张俊奇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