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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济宁高新区顺通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区顺通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史某。被告某区顺通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申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某区顺通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区顺通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某区顺通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