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顺,张长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00133号原告刘百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冯村镇党川村二组。被告张长福,男,48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晋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顺诉被告张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百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百顺负担。���理审判员孟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