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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红燕与李文芹、颜玉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燕,李文芹,颜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485号申请执行人贾红燕,居民。被执行人李文芹,居民。被执行人颜玉奎,居民。贾红燕与李文芹、颜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2014)建高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李文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14600元,被告颜玉奎对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芹、颜玉奎财产进行查询,其住房已被查封,其他查无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住房已被查封,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高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王磊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