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财产举证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4执21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你单位申请执行与杨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你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负有举证的责任。现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20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