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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黄孝慈、官淑容申请执行李勇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慈,官淑容,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黄孝慈。申请执行人:官淑容。被执行人: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852、85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6日分别立案受理黄孝慈、官淑容申请执行李勇债权等案,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黄孝慈、官淑容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和执行费。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沁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