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淮安市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淮安市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马某。被告淮安市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九龙广场商业1-2室。法定代表人张开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玉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淮安市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4日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青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基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