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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逸仙路768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夏久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银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3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64元减半收取为27532元,由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27532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代理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