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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爽健申请执行陈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爽健,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爽健,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陈宇,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张爽健与被执行人陈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096.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