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裕民一初字第01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军茹与张军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茹,张军虎,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1478-2号原告刘军茹。被告张军虎。被告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茹与被告张军虎、被告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刘军茹负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