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1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军茹与张军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茹,张军虎,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1478-2号原告刘军茹。被告张军虎。被告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茹与被告张军虎、被告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刘军茹负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