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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正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正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9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崔振清,总经理。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正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于利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正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6元,减半收取12103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