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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蓓莉与周海、罗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莉,周海,罗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975号原告:张蓓莉。被告:周海。被告:罗玲燕。原告张蓓莉为与被告周海、罗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06年5月20日借款65万元,2007年12月6日借款40万元,2008年9月21日借款45万元,2013年9月26日借款15万元,2015年2月5日借款2万元,2015年4月20日借款5万元,合计借款本金172万元。每次借款由被告周海出具借条。被告按口头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催讨无果故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海、罗玲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蓓莉借款本金172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原告预缴2500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被告周海、罗玲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