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与河南南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河南南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审4号申请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修,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美娟,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山寨所科员。委托代理人王钢,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山寨所科员。被申请人河南南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袁卫。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的申请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南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作出的郑工商中原处(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南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勇人民陪审员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张国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权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