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