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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田桂芬与李春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芬,李春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79号原告:田桂芬,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敦化市曙光街凌武社区六组。被告:李春炜,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敦化市曙光街凌武社区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芬诉被告李春炜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春炜保证今后不再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愿意谅解被告。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