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田桂芬与李春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芬,李春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79号原告:田桂芬,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敦化市曙光街凌武社区六组。被告:李春炜,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敦化市曙光街凌武社区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芬诉被告李春炜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春炜保证今后不再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愿意谅解被告。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