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师雄与湛永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师雄,湛永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赵师雄,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被告湛永京,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师雄与被告湛永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师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师雄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4元,由原告赵师雄负担。审 判 员 谢 英人民陪审员 韦丽倩人民陪审员 陈铧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