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宫国海、史建华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国海,史建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409号申请执行人:宫国海,男,申请执行人:史建华,女,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宫国海、史建华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