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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顺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天长市顺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17号原告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新鑫村。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佳佳,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顺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南天佳路西万家福市场4栋101#201#301#、5栋101#201#301#、6栋101#201#301#。法定代表人黄能全。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顺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菊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