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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闯与被执行人马德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闯,马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王闯,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德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259号及(2015)驻民二终字第501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闯与被执行人马德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德喜在本院有其在(2015)泌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应领取的垫付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德喜在本院有其在(2015)泌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应领取的,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的垫付款1841元,转由申请执行人王闯领取(因为此款现已划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故无需提取,可由申请人王闯直接领取该笔款项)。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的欠款(此款含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王闯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计1791元及其所应支付本院的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