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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林、张鹤朋、朱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林,张鹤朋,朱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1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法定代表刘荣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林,居民。被执行人张鹤朋,居民。被执行人朱国富,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林、张鹤朋、朱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8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