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林起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林起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开林、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起智,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林起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建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