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执恢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瑾与花菁债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瑾,花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蒋瑾,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蒋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花菁,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蒋瑾与被执行人花菁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1999)杨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花菁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旭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