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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玉如、翁丽玉等与方庆水、颜清新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如,翁丽玉,傅弘伟,方庆水,颜清新,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游县供电公司,仙游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莆田市荔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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