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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笑笑与上海淘果饮料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笑笑,上海淘果饮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877号原告丁笑笑,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上海淘果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杭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笑笑与上海淘果饮料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笑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丁笑笑负担。审判员  尹学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