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尹宗钦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泰幕墙配件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宗钦,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泰幕墙配件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尹宗钦。委托代理人:刘森,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泰幕墙配件经销部。经营者:陆明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宗钦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泰幕墙配件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宗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泰幕墙配件经销部及其经营者陆明通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宗钦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泰幕墙配件经销部及其经营者陆明通的银行账户存款83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刘森所有的新A282**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