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殷淑梅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区公安分局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殷淑梅,女,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殷淑梅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区公安分局不作为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殷淑梅上诉称,依法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由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在2015年11月5日接到上诉人递交诉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起诉状,原审法院在接到上诉人起诉状没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上诉人答复。于2015年11月28日做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科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诉人的房子被多次暴力捣毁,现已经施工建楼,作为一名受害者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依职权对所举报人和事实依法调查和处理,并且能够给上进行调查并给与结果情况说明。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收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通畅,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殷淑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110指挥中心报被拆迁的两间平房没有了,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于11时30分接到了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殷淑梅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1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秀梅审判员 田庆文审判员 荣 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