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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诉房善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业主张颖,房善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26号原告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原告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业主张颖,女,汉族,个体户,住林甸县。被告房善超,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与被告房善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原告林甸县阳铭汽车租赁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于振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娇泽 微信公众号“”